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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所有开设课程使用的教学用书(其中境外教材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管理工作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总负责。学校成立青海大学教材工作领导小组、青海大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材审核工作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青海大学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为所有校领导,各成员应抓好分管部门教材管理相关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研究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材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确定教材建设、编写和选用的规划;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教材选用委员会、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并审议相关审核结果。

第六条 青海大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其他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教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教材选用委员会主要职能: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审核教材选用的规范,确保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学院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七条 青海大学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主管宣传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学校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

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主要职能: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自编教材编写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质量。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材审核工作组,对本单位教材编写、修订、引进和选用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教材管理工作领导责任,教材审核工作组成员协助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材编写与审核

第九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在编写工作开始前,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公示、备案。

(一)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3.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4.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二)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符合教材编写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一条 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各学院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校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校学术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坚持“凡编必审,凡审必严”原则,教材审核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和学校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我校教师担任主要编写人的教材,需在正式出版前,向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

(二)教材审核应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三)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本教材审核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2人为校外专家;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中“教材编写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专家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采用院系初审、学校复审两个环节,遵循“编审分离”和“回避”原则。

(四)学校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需结合教材审核专家意见,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五)各教学单位需做好教材审核资料的存档工作,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审核意见、学院教材审核工作组和学校自编教材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教材文稿等。

第四章 教材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材立项方式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特色教材。各教学单位规划建设教材、教师自编教材均可申请。

第十五条 教材立项申报及管理:

(一)教材立项实行主编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一般需拥有5年及以上相应课程一线教学经验,以确保教材编写质量。

(二)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学校设立教材立项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教材编写和出版。

(三)项目以教材正式出版为结项必要条件,对未能按时出版计划的,取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教材立项。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经费将被追回:

1.未按照立项合同约定完成出版计划的;

2.已获得其他经费资助的;

3.教材正式出版前,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或改变本人作为教材编写者的署名单位的;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其他予以追回的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优先支持立项:

(一)省部级以上一流课程负责人担任主编编写的教材。

(二)国家高等教育或我校急需的教材,目前没有已出版教材或现有已出版教材内容陈旧、缺乏特色,不适应当前教学需要的教材。

(三)具有青海大学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并反映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最新成果的教材。

(四)系列教材、立体化教材、新形态课程教材建设和出版。

第五章 教材选用、征订和供应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坚持“凡选必审、质量第一、适宜教学、公平公正”原则,各教学单位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材选用管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治方向,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较高的科学质量,体现相关学科专业最新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理念。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遵循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二)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涉及的相关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或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各学科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等相关学科专业公认水平高并广泛应用的优质教材。提倡选用近五年出版的优质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四)境内教材无法满足教学需求时,可选用高水平、优质的境外教材,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翻译、影印出版的境外教材。选用的境外教材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等特点,并被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广泛采用。

(五)同一课程号课程,原则上应选用相同的教材;教材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应授课教师变动或其他原因随意更换;教材必须列入教学大纲,因课程内容调整等原因,确需更换教材的,可在修订大纲时,同步提出教材更换申请。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程序及要求:

(一)新开课程教材或原有课程更换教材,需经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或更换申请,报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审定,并提供选用教材样书。

(三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依据教材选用原则组织审核,通读拟选用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审核结论分为“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的教材,教材审核工作组应为其推荐备选教材,待课程负责人选定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教材选用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校汇总后提交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将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与评价纳入教学督导工作、学生评教工作体系,各教学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定期对本单位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申请更换,并相应修订课程大纲。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材采购供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由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统一采购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教材编写、修订、引进、选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教材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