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青海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根据国家证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对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后,符合条件者,由教务处负责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转借、送人。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印章,未加盖注册印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应及时到系教学办公室挂失;需要补办的,办理登报申明后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能补办;补办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办一次学生证;学生证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持原件到教务处换发;学生如将校徽遗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七条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将旧证找到时,应将找到的旧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第八条  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校徽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查后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原因,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捡到学生证或校徽的,应及时交到学校教务处或保卫部门。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或校徽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6年3月17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