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处分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审计监察处主管领导,有关部门和院、系(部)主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审计监察处主管领导担任;秘书1人,由审计监察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负责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委员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青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出意见、建议。
(三)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