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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相关部门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日常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由5-13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青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初步查询、调查学生申诉的基本情况,并建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提出具体的复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一般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应及时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具体事实、提出申诉的日期、联系方式等,并可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2)属于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齐。逾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3)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备的,提交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

  第十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未形成复查结论前,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校提出同一个案的申诉仅限一次。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秉持公平与正义原则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作如下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处理)适当的,应予维持;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对需要变更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直接作出复查结论并报分管校长核定;对需要变更记过以上(含)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已受理的申诉个案,均应出具复查决定书(以学校名义行文)并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应包括复查情况和复查结论等内容,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青海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以及提出申诉的期限。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书信邮寄(按申诉书载明的通信地址邮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青海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7年7月21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