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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学、科研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二条  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条  助教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经考查批准,担任部分讲课任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4.参加教学研究、科研及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讲师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参加编写、翻译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4.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提交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

  5.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副教授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并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3.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主持或参加编写、翻译、审定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

  5.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根据需要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发表有较高实用价值及学术意义的研究论文。

  6.担任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教授职责

  1.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2.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担任学科带头人,指导中青年教师。

  3.主持教材编写及教学法研究。

  4.担任科研项目主持人,提交具有先进水平和最新科研成果的学术报告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

  5.根据需要,承担学校布置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

  第七条  备课

  1.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制订出教学进程计划,在授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报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应在放假前一周将修改批准的教学进程计划归还教师。

  2.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出讲稿或教案。备课必须做到:

  ①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②吃透教材内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

  ③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学科发展最新情况及地区发展实际,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反映最新成果。

  ④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教学,努力探索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有效途径。

  3.教研室主任应对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初次上课教师的讲稿、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认真审阅。

  第八条  课堂讲授

  1.课堂讲授必须严肃认真,应做到:

  ①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②重点突出,难点讲透,不能随意删减内容或回避难点;

  ③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④语言精炼、生动,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切忌照本宣科,不得增加与本课程无关的内容;

  ⑤板书简洁、清晰;

  ⑥严格要求学生,坚持课堂考勤。

  2.对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自停课、调课。

  3.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办理调课手续。教师病、事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可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同一门课程的其他教师代课。

  第九条  考试

  1.考试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当。不同班级而教学要求相同的一门课程应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期末考试与补考应同时命题,两套试题要难易程度及份量相当。

  2.考试逐步实行考教分离。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后方可打印。

  3.教师不得向学生划考试范围、指重点,更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4.教师必须按评分标准评分,不得随意扣分或加分。

  5.教师应该在考试结束后,按教务科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考试成绩单必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

  1.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学校安排的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学时和内容。

  2.实习、毕业设计指导书及工作计划,必须经教研室、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3.实验课教师应遵守我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

  第四章 教学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教师应于每学期末写出本人的教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学生成绩分析,教学经验和教训,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