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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核心战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人员范围

  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攻读形式

  纳入国家计划的在职攻读等各种培养形式。

  三、报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刻苦钻研和严谨治学精神,身体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3、完成学业后,必须回青海大学工作。

  四、申请程序

  1、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海大学教师攻读硕、博研究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教学人员报考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研究同意,辅导员报考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和学生处同意,管理人员报考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同意。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报考人员可直接向组织人事部提出报考申请。

  2、经批准同意,将手续齐备的《申请表》和申请书报组织人事部,并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3、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到组织人事部备案,并与所在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培养期待遇、服务期限等相关事宜。

  五、工资与待遇

  1、攻读学位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档,职称正常评审,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离岗期间不享受校内其它福利待遇。

  2、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后由计财处足额核报。同时,报销学习期间入住就读院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费和每学期往返家庭(或单位)至就读院校所在地的一次硬卧交通费。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学费、住宿费、交通费不予报销。

  3、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享受《青海大学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青大校人字〔2014〕73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六、服务期

  1、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年限。其中,博士毕业后在校服务期8年;硕士毕业后在校服务期5年。若与学校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2、服务期限未满申请调离、拒聘、辞职或被解聘、辞退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以及培养费等待遇,并缴纳未履行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

  3、服务期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七、管理

  1、各单位要把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工作做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鼓励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加强日常管理,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2、被报考院校录取后,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须与所在部门和学校签订《青海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学位协议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攻读学位期间停发工资,不享受评聘职称、报销学费、交通费等政策。

  3、攻读学位期间的脱产学习时间由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4、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必须遵守就读院校的规章制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无正当理由超出学制年限的,不予报销学费。

  5、学习期限按就读院校培养方案学制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就读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延期。

  6、学习期间,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由所在部门和校组织人事部共同管理。所在部门应主动和就读院校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关注其学习生活情况。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每学年要向所在部门和校组织人事部书面报告学习情况。

  7、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到校组织人事部报到,并及时将学籍等材料交校组织人事部归档。学习结束一个月后,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学费等相关费用从学校师资培训费中列支,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从本单位经费中列支。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在职攻读学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