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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训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教师国际化视野,加强教学科研能力建设,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由教务处、外事办、组织人事部协同组织实施。教务处主要负责受理教师申请、选拔及签订任务书;外事办主要负责联络境外培训机构,协助办理学习进修审批、资助手续,并进行行前培训;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经费管理及审批。

  第二章 计划与资助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1年以上额学习进修,进修单位可由教师自行联系。

  第四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西宁至口岸交通及住宿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国内签证产生费用按照职工出差进行核报。

  第五条 学习进修如发生Bench Fee,给予核报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Bench Fee,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六条 在岗位工作至少2年以上,原则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较好的外语基础,3年内没有得到学校资助出国进修的教师均可申报。

  第七条 学校每年三月向各单位下达选派教师计划。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教师本人进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汇总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参加短期培训教师,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外事办进行英语水平测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外出教师。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九条 教师派出前需办理出国审批各类手续,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外事办备案;派出教师的培训进修资格有效期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学习进修教师到达目的地后1个月内,须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定期向使领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

  第十一条 派出教师应按协议完成研修计划;研修期间重点学习教育教学新理论和新方法,掌握课程教学及教改的新模式,了解国外教育教学改革新动态,引进和应用境外优质教学资源等;返校后以文本、会议等形式向学校汇报研修成果。

  第十二条 半年(含半年)以上进修者,返校后1年内要开展双语课程教学改革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获批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培训经费从财政专项中确定的“人才培养”项目列支,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外事办核定标准,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学习进修由教师个人根据“第四条”申请经费,奖学金每月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学习进修教师进修期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研修教师擅自变更研修单位或缩短研修时间的(3天以上),视为未完成研修任务,学校将追缴其海外研修的所有资助经费;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教师,应由本人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并提供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延期证明,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进修时间的二分之一,延长期内除奖学金外,不在支付学习费用。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外事办、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