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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教学成果评选办法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参照教育部和青海省关于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评选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教学成果主要内容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建立与完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标准

  我校独立完成或由我校牵头多个单位共同完成,在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中,对教育教学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成果。申报的成果,要经过两年的实践检验,具有先进性、示范推广作用。每项成果署名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四条 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学校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五条 评奖办法

  1.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2.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组织审查申报资格,推荐本单位参评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3.学校组织专家组听取参评项目汇报,初步确定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反映。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联系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对弄虚作假的奖项,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材料载入学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