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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应修总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分为秋季、春季、夏季小学期。

第二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青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新生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正常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入学后体检复查中因身心健康原因不适宜正常在校学习、生活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签署意见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见《青海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复审办法》规定。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院(系)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注册与学务科。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青海大学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设立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青海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青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以百分制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标注作弊字样。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如实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给予学生处分的类型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具体办法见《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四章 选课、重修、缓考、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二条  旷考”“作弊外,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进行重新学习。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如因培养方案(计划)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发生变化的,可重新学习相近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课程成绩替换。

第二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于考试前三个工作日填写《青海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

第二十五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可以申请体育保健类课程,但必须由校医院提供证明,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除实践类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形,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五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八条  学业预警学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业问题和学习困难实行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分黄色学业预警、橙色学业预警、红色学业预警及退学预警,具体参照《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同意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按照《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创业办理休学者,休学时间为2-3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五)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六)达到学业预警应作退学处理条件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前三者由教务处审批,退学由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及其对错误认识程度,予以处理。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具体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旷课达2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安排,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报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批。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院存档

学生因病请假1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3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请假的,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院(系)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九章 辅修专业(学位)

第五十二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施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实施,按照《青海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章 业、延长学制、结业、肄业

第五十四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五条  延长学制。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制,具体申请条件及流程参照《青海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其所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年后故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联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