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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青海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修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末统一办理只限大一新生及当年退役复学至大一大二学生报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且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全面领导学校转专业工作,同时对院(系)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录取等,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没有不及格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受纪律处分为申请转专业基本条件。学生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由高考热门专业转入招生相对困难专业由录取平均分数较高专业转入录取平均分数较低专业由报考志愿率较高专业转入调剂率较高专业由医学类、工学类、财经类专业转入农学类、地质类、藏医药类等专业在同院(系)专业大类内,允许高考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

第八条 大一(含新生在生源地入伍学生)、大二参军入伍的学生在复学后提出转专业申请的符合院(系)转专业条件下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时所有课程不及格记录不得超过2门。

第九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而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学生,由五名转入专业专家副教授以上职称联名推荐,经转入院(系)提出初步鉴定意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可以不受转入条件限制。学校成立专家考核小组(至少含一名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学生进行审核鉴定,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考核鉴定学生有关证明材料、教授推荐信和考核鉴定材料进行全校公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三)已有转学经历的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第十一条 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当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学校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名额确定

第十二条 院(系)转出学生人数比例不超过原班级总人数的5%,院(系)接收学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具体名额由院(系)根据培养能力自行确定。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而不符合规定情形学生的转专业名额纳入院(系)当年转出和转入名额内。

第十三条  院(系)在确定转出学生名单时,根据学生大一上学期期末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院(系)在确定转入学生名额时,将根据院(系)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学生需同时取得院(系)的转出名额和转入名额方可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各院(系)应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院(系)转专业工作方案,应注重体现接收专业对学生基本素质和学习能力的要求,要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对转专业选拔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文件要求。院(系)自定的细则应在本院(系)内公布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未经教务处审核、备案的细则无效。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院(系)工作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转专业通知予以公布,院(系)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转出院(系)对申请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审核,转入院(系)对申请转入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转专业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院(系)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六条  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转出和转入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审核。拟转专业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批后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院(系)或教务处提出申诉。院(系)和教务处须及时答复学生申诉。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若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相关课程由转入院(系)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进行补修,院()对学生予以选课指导。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

第七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工作,教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部分工作特别是考核录取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如教育部或青海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原青海大学转专业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