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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和“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竞争意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条  相关院、系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相关教研室(专业)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培养与分流实施细则制定及具体培养与分流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结合办学实际,合理制定专业分流计划,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让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

第四条  个性发展原则。在学生专业志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表现和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分流;拥有某学科专业方面学术特长的学生,选择该专业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根据专业布局的合理性,合理调整专业人数。

第六条  不跨类分流原则。按大类录取进来的学生,原则上在第二或第四学期在该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工作,进入第三或第五学期开始培养。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七条  学生志愿。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第八条  学生综合表现。包括学生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奖惩情况等;课程成绩(学分绩点)作为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相关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第十条  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原则上分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30人。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一条  院系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分流实施细则,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实施细则需报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办公室审核并公布。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根据培养计划,在分流前一学期第十五周前完成分流程序,并上报教务处注册与学务科。专业分流前,各学院需做好专业宣讲和学生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点,引导学生正确选择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院系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由办公室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公布,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毕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