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学分认定制度,确保课程成绩及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青海大学试卷命题、审批、批改等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原则、程序及范围
第一条 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二条 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夏令营)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予以认定;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不予认定。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有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或补修)。
第三条 学分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课程学分应大于等于被认定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与被认定课程名相同或相近。
(二)认定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必须能够达到我校被认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或者主体内容相近。
第四条 学分认定一般程序:
(一)在每学期期初(或返校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填写《青海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无法通过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审核、签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意见。
(三)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将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安排必修课程重修等。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1.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专业修读的课程。 2.国内交流学习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3.国(境)外学习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4.网络课程及在线开放课程。5.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六条 转学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份备用。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定后转送教务处用于学分转换,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至学生离校前上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2.学生所在院系认为必要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或者培养方案等材料。
(二)课程认定依据及结论:转入后,就读专业年级对应的教学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能达到我校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
课程及学分认定依据及结论:转专业前课程及学分可直接予以学分认定,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前未通过课程必须进行课程重修。转专业后学生所在院(系)须结合转入专业人才教学大纲,如确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出专业年级、转入专业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分段进行毕业审核。
第九条 复学、应征入伍退役后恢复学籍(含学籍异动期间培养方案调整情况)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
(一)学籍异动后需要课程成绩替代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替代申请, 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应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给予具体指导。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照公共选修课处理,保留成绩。
(二)对于因培养方案调整造成课程变化(课程名、课程号、学分不一致)的课程,能达到异动后专业年级要求的可对应认定,予以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条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填写《青海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认定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相应课程以95分记,予以免修。
第三章 国内交流学习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由学校选派至其它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所学课程学分予以认定。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份备用,用途同外校转入学生)。
(二)课程认定依据及结论
依据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达到课程教学内容(要求)且考试成绩合格,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未通过课程不予成绩和学分认定,由所在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是否需要重修或补修课程,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赴国(境)外学习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课程学分认定。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海外联合培养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份备用,用途同外校转入学生);
2.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是否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的证明;
3.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外事暨港澳台事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1份;
4.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或者课程修读计划1份;
(二)课程认定依据及结论
1.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对照备案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对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课程与学分认定;
2.未按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中途退出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须由所在院系对照返校后就读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确定是否需要补修或重修课程,并报教务处。
第五章 网络课程及在线开放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鼓励学生通过在线学习、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学习社会人文、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优质课程。
第十四条 由学校认定开设,并安排线下辅导老师的课程,学校统一安排上课时间与地点,课程结束后,由线下辅导老师负责考核并提交课程成绩,按百分制将成绩统一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由学校认定开设,采用网上自主学习。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地点,学生根据自身时间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课程线束后,由网络平台方提供百分制学生学习成绩,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鼓励在校本科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按《青海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成绩换算方法
第十七条 认定后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纳入学业平均绩点分计算。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一)外校提供的成绩单不是百分制且外校对成绩标准无特别说明时,参考如下标准进行。
1.外校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F五个等级时,可作如下转换:
A:95 |
B:85 |
C:75 |
D:65 |
F:55 |
2.外校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F+、F时,可作如下转换:
A+:100 |
B+:88 |
C+:78 |
D+:68 |
F+:55 |
A:95 |
B:85 |
C:75 |
D:65 |
F:55 |
A-:90 |
B-:80 |
C-:70 |
D-:60 |
3. 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可作如下转换: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可作如下转换:合格(P):85,不合格(F):55。
4.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外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若不能提供时,合格及其以上成绩均以65分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需要进行学分互认的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给出学分互认方法建议,由教务处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