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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考场、考试纪律,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营造良好考风、学风,制止舞弊行为,提高考试的诚信度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一章  考场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必须持学院(系)出具的贴有本人近照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才能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无效。无学生证或身份证的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其它一切物品必须置于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带入考场的手机必须关机、上交。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在《青海大学考场记录单》或在有本人照片的考场座次单上签字。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编号或座次单就座,拒不按要求就坐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学号、姓名和班级等信息。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第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纸、笔、计算器等任何物品;不准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他人试卷,不准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不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不准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

  第八条 在桌面、墙壁等处如有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或文字,考生开考前要向监考教师及时报告。

  第九条 考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且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监考教师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 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 考试前除允许携带计算工具的课程考试以外,将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未按规定关机上交者。

  4. 考试前发现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5. 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6. 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者。

  7. 未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场,且不事先申报和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

  8. 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9. 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10. 迟到30分钟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11.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出入考场者。

  12. 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直接影响他人答卷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13. 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并在学籍档案中完整记载处分结果。

  1. 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于身上、试卷下、课桌内者。

  2. 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别人试卷者。

  3. 传条、示意、对答案或协同他人作弊情节者。

  4. 帮他人答卷,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5. 考试时未经允许擅自交换座位,以及互相交换试卷者。

  6. 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院、系确认为雷同试卷者。

  7. 考生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者。

  8. 考试时手机未关机并查看手机者。

  9. 纠缠主考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10. 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第十三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做开除学籍处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 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 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采用语言或尾随挑衅等威胁恐吓监考教师者。

  5. 曾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6. 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答案者。

  7. 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做出相应处理前应予暂扣。

  2.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青海大学考场纪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3.《青海大学考场纪录单》须有全体监考人员、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注明情况。

  4.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规情况于当日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并将拟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处理前,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如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根据《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2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青海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