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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应修总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分为秋季、春季、夏季小学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后仍有异议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青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院、系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注册与学务科。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青海大学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以以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备注“作弊”字样。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青海大学学生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章选课、重修、缓考、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条 除“旷考”、“作弊”外,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如因培养方案(计划)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发生变化的,可重新学习相近课程,课程考核及格后可以进行课程成绩替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本院、系申请,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学生需填写《青海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

第二十三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可以申请适应性的体育课,但必须由校医院提供证明,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除实践类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情形,已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进行课程及学分认定。

第六章学业预警

第二十六条 学业预警等级: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学分数不足15学分的,给予黄色学习预警;

(二)受到两次学习预警的学生,给予橙色学习预警;

(三)受到三次以上学习预警的学生,给予红色学习预警。

学业预警按照《青海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网上公示,无异议者,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手续按照《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创业办理休学者,休学时间为2—3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因病经院、系动员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严重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八)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最高修习年限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可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前三者由教务处审批,退学由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章纪律、考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长短,情节轻重及其对错误认识程度,予以处理。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的处分。具体办法是: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旷课达20 学时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报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院存查。

学生因病请假1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3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请假的,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院、系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章辅修专业(学位)

第五十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施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

第五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实施,按照《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毕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至第七学年结束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及以下者,可以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28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从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