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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稳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巩固师德师风为基础,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师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及资助细则,互为补充,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依托各类项目开展的教师培训培养,以项目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培训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培训形式按照培训地域划分,并根据培训时间及性质分类。校内:观摩学习、骨干培养、专题讲座、专项培训、网络培训;校外:业务交流、短期培训、学习进修。

  第六条 培训具体内容结合学校目前开展工作进行归类,如有新设项目需明确列入相应的培训形式进行管理。

  校内:

  观摩学习:教学观摩月、教学工作坊、培训沙龙等。

  骨干培养:教学名师培育计划、省级骨干教师培养、传帮带等。

  专题讲座:有明确主题,时间不超过一天的专题讲座,如夏季小学期期间教师教学能力讲座等。

  专题培训:由各课程模块组成,时间大于一天的系统学习,如教师素质拓展培训等。

  网络培训:基于网络开展的师德师风、教学技能、专业知识的培训。

  校外:

  业务交流:15天之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会议交流,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调研等。

  短期培训:超过15天、30天之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如教师海外培训、教师实践锻炼等。

  学习进修:超过30天,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进修学习,如国内外访问学者、单科进修等。

  第七条 助教培训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副教授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要根据学校年度培训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教师进修培训。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教师应当服从学校的培训计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十条 教师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培训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调整者,3年内不再列入培训计划。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外埠培训需填写《青海大学职工出差审批单》经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报培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习进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与培训管理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培训期间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教师形成个人总结材料,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交流。

  第十四条 参训教师要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之一。

  

  第四章  培训的保障与资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应统筹教学任务,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聘请校外教师培训课时费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校内教师培训课时费用最高不超过校外人员的课时费的50%,校内指导教师费用参照指导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培养培训中发生的咨询、评审、论证专家酬金参照教师培训课时费用标准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大学教师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