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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学校试行主辅修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主修一个专业外,跨学科门类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教学环节。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学制和学分要求

第三条 辅修专业将根据学生需求和社会需要,从学校现有专业中选择设立,要求具备良好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由院(系提交开设辅修专业的申请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校教务处审核后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列入我校的辅修专业目录。

第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系提出辅修专业招生的申请,

包括辅修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相关管理制度,报校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在校内公布。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制为 2 实行学分制管理获得辅修




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 60 学分其中:课程教学 50 学分,实践

教学环节 10 学分)。

第三章 修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报名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青海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完一年级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全部合格括补考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每名学生只允许报名参加一个辅修专业学习,且必须跨学科门类辅修。

第七条 凡有过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在辅修期间如出现考试作弊或他违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将中止辅修专业资格。

第八条 辅修专业每学年招生一次由学生自主选择报名招生和资格审查工作于每年 9 月初完成,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读辅修业的生,填《青大学学读辅修业申三份经学生(系审核意后,  由辅修进行资复审测试后拟录名单报校教务处。教务根据招计划招生条复审公布录名单。

第十条 取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缴纳辅修学费凭交费手续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辅修听课证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系两级管理青海



学教学管理规定均适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招生和本单位所设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材选用以及学位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落实教学任务、指导教学管理、监控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从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期间进行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由开设辅修专业的(系备班主任实施管理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晚间、公休日和夏季小学期。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少于 30 人,不予开班。若报名人数过多则组织考试录取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供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由高向低依次选拔。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院(系)应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申请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辅修学位资格,已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按选修课对待。

第十六条 辅修专教学计划的课程试方式进行考核生的试成绩百分制评并换成学及学分点。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组织与纪律考勤等由开设院(系负责。申请辅修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辅




修专业所在院(系报到,每学期期初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注册完毕后,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填写《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

附件 2)。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青海大学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附件 3;开设院汇总、填写《青海大学辅修成绩总表》(附件 4。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定和免试直推研究生成绩计算。

第十九条 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将《青海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青海大学辅修成绩总表》等材料形成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 离校前转至校教务处,校教务负责移交到学校档案馆和学生处。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新学习。辅修专业课程只允许重新学 习一次(参加重新学习的,须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缓考补考学习手续由各开设辅修专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

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 修专学生的证书发资格审查由开设院

(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与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




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修读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放青海大学本科辅修专业证书;对修读满两年未获得本科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辅修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 得辅和主学位的学生,发放青海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学分学费标准参照

《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辅修专业开设院系负责统计每学期修读学

生名单及缴费金额,并将统计结果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提交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缴费逾期做自动放弃辅修资格处理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费的 75划拨给辅修专业开设院系用于补充院系课时工作量绩效津贴日常教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和课程建设等相关费用,另外 25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原《青海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青海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2、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生学籍表

3、青海大学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

4、青海大学辅修成绩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