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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批改作业量不及布置作业量的二分之一;

  4.教学文件不齐全或相关教学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对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5.课前未作充分准备,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纠正;

  6.无特殊原因提前结课5学时以内;

  7.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一章以内;

  8.未经院、系(部)及教务处(教学管理部)同意擅自调整教学大纲或教学进程计划至结课而不能完成教学内容或延长教学课时;

  9.教师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

  10.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参**及评分标准,或所命试题内容、份量及难度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3时间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

  11.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者或成绩报送中出现漏报或错报;

  13.教学管理人员未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新学习课程;

  14.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的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15.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6.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7.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接打通信工具;

  2.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10分钟;

  4.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校或院、系(部)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5.批改作业量不及布置作业量的四分之一;

  6.在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7.无特殊原因提前结课5~10学时;

  8.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二章(含二章)以上;

  9.因过失泄露考试试题;

  10.由于命题人缺乏责任心,导致考试试题存在严重错误;

  11.教学管理人员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2.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13.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私自调换监考教室、私自找人代替监考者;

  14.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造成严重后果;

  16.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1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8.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19.教学服务人员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20.教学辅助人员、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21.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22.实习指导教师未经院、系(部)许可擅自脱岗造成严重影响;

  23.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任课教师无故旷课,造成严重后果;

  3.未经院、系(部)批准,擅自删减课程内容或大幅度调整教学进度;

  4.不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或布置了作业但全部未批改;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或考试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并造成不良后果;

  6.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9.无特殊原因提前结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

  10.任课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1.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三章(含三章)以上;

  12.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13.在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14.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15.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16.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

  17.教学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8.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院、系(部)提交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凡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同时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以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为主,并应酌情在院、系(部)或全校范围通报批评;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本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学校任何形式的专业进修,只安排校内以师德教育或教学管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两年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学校任何形式的专业进修,只安排校内以师德教育或教学管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

  第九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职岗位。

  第十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青海大学教学事故拟处理通知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和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五条  成立青海大学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组织人事部、纪委、院(系、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接到《青海大学教学事故拟处理通知单》后对处理有异议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可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以内向青海大学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青海大学教学事故仲裁委员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仲裁,对有异议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处理结果以青海大学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通过,自2017年1月11日起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